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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利兴邦:三部门联合发布!跨境电商出口退运税收优惠落地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6.02.28
信息摘要:
2026年2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026年第16号公告,为跨境电商行业送来政策红利,深圳双利兴邦财税的专业团队下面对政策进…

2026年2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026年第16号公告,为跨境电商行业送来政策红利,深圳双利兴邦财税的专业团队下面对政策进行解读: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三、第一条中规定的“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


四、对符合第一、二、三条规定的商品,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并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海关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


五、企业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6年2月6日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可享进口免税+出口退税双重优惠 ,解决了行业退运成本高、手续繁、风险大的痛点。

想要合规享受政策红利,企业需把握四大适用条件:
1.模式与 代码 限定
仅限 1210、9610、9710、9810跨境电商海关监管代码项下出口商品, 覆盖直邮、海外仓、B2B/B2C等模式,一般贸易0110代码不享受优惠。
2.商品与退运原因
退运商品 不含食品类 退运原因仅限滞销、退货 人为损坏、加工改款、违规出口等情形均不纳入。
3.严格退运时限
商品需自出口之日起 6个月内原状退运 1210代码商品则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区离境之日起算,时限无协商空间,超期1日均无法享免税
4.坚守原状要求
退运商品形态需与原出口基本一致,不得加工、改装或新增配件 拆箱、检验、调试等操作不影响判定 原则上未被使用,试用发现质量问题或客户试用退货的除外
双重优惠的具体落地,让企业直接享受税费减免:
进口端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及消费税,直接砍掉退运核心税费成本;
出口端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全额退还,增值税、消费税则参照内销货物退货相关规定执行。

为让政策红利真正落地,企业需做好四方面工作:
全面梳理2026年1月后出口订单,排查滞销和退货风险;
规范资料管理,确保证明材料真实可追溯;
严控退运流程,单独管理1210代码商品,守住6个月时限和原状要求;
强化内部合规,开展政策培训,建立退运商品专项台账,实现出口、退运、税费办理全流程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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