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次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中,哪些税务事项适用首违不罚?什么条件才可以适用呢?
对于首次发生下列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
事项 |
1 |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 |
2 |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
3 |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4 |
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 |
5 |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 |
6 |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 |
7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
8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 |
9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
10 |
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
2.危害后果轻微;
3.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停止出口退税权;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驶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
“首违不罚”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一项重要举措,契合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要求,践行“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体现行政执法温情。
但是,“首违不罚”有具体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并非“首违皆不罚”,纳税人一定不要触碰法律法规的底线。
来源:蛇口税务局